拍卖
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佣金标准 由人民法院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价处理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财产的规定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拍卖成交的,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: 拍卖成交价 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1 200万元以下的 5% 2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3% 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2% 4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1% 5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.5%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,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。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,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,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。